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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規「給不顧家男人警告」

中國時報 2010/10/16【洪祥和/花蓮報導】

花蓮地院出現「免除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」的判例,顛覆傳統思維,引發討論。花蓮地院家事法庭庭長陳淑媛表示,法官陳雅敏引用今年剛修訂的《民法》親屬篇一一一八條之一規定,父母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,必須先善盡養育之責。

針對扶養的權利義務,花蓮地院民事庭長湯文章表示,《刑法》二九四條之一與《民法》一一一八條之一在今年一月與五月先後增訂完成,目的是要給「不顧家的男人警告」。

湯文章說,過去他也審理過類似案例,父親年少輕狂,拿著大把銀子花天酒地,為了酒家女,就拋棄妻兒。離家二、三十年後,散盡家產,錢被騙光,病痛纏身,風塵女一走了之,此時,才回過頭來,要找元配與兒女,要他們盡扶養義務。

法律未修訂之前,妻兒即使滿懷怨恨,也要咬牙負扶養義務,甚至有兒女當庭怒嗆,「法官乾脆判我死刑算了!寧可死,也不想付一毛錢養不負責任的父親。」

湯文章表示,《刑法》與《民法》今年修訂扶養權利義務相關,很少人有意見,所以,很快通過,上述情況,是重要原因,且案例不少。

法扶會花蓮分會律師蔡雲卿表示,武雄雖然沒盡到照顧子女的扶養義務,在法律上還是可以跟子女主張扶養費請求權,但子女如果覺得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法律義務,例如:父母對子女有家暴、性侵等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、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,成年子女都可主張減輕義務,情節嚴重時,則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