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新浪網 2008/05/25
文/廖治超(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)
最近處理一樁離婚糾紛,想來此類糾紛在現實中也會發生,雖然目前還沒有定論,仍不妨我們對之討論和分析。
事情的原委如下:王先生和李女士結婚後,共同經商多年,家產頗為富有,近來因為諸多方面的原因而同意協議離婚。雙方在離婚協議的草稿中對於大部分財產的處置並無異議,但是對於王先生持有的一張高爾夫球卡,雙方分歧很大,遂使離婚協議不能立刻簽署。
這張球卡是王先生前年買下來的,夫婦倆之前經常一同去球場揮桿娛樂。豈料昔日的歡愉變成了今日的爭紛。王先生堅持聲稱球卡只是高球俱樂部的會員卡,不屬於婚姻的共同財產,因此不能和李女士分割,況且球卡登記在王先生名下,不能轉讓。
而李女士反唇相譏:雖然會員卡登記在王先生的名下, 但都是用夫妻的共同財產購買,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,不能轉讓並不表示不能分割,王先生不能獨享球卡的權利,至少給予李女士補償。
雙方不顧筆者的勸說和調停,各執己見,如果沒有讓步的話,看來是不可能協議離婚了,或者只能去法院要求法官明斷吧。
那麼,這張球卡到底該怎麼辦呢?它到底是否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?如果屬於共同財產的話又怎麼分割呢?
儘管這件事尚未有明確的判決,筆者愚見認為,這張球卡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。婚姻法規定,夫或妻婚後取得的財產,除非法律另有規定,都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。球卡是支付價款獲得,應當具有經濟價值,而且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附帶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,其經濟性顯而易見。
從法律角度分析,球卡是使用人使用球會設施的憑証,在球會出示球卡,球會必須依照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給持卡人,因此球卡本質上屬於債權的憑証,債權的內容就是要求債務人(球會)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作為。它不能轉讓並不表示它沒有經濟價值,它能夠被人占有並使用表明了它能夠作為獨立的資產。球卡作為財產,已經被有關的刑事案例所証明,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郝和平受賄、非法持有槍支一案中,因為被告人郝和平收受了價值50萬元的高爾夫球會籍卡而被法院認定受賄罪成立。可見,球卡足以認定為一項財產。
既然屬於共同財產,那麼該如何分割呢?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, 共同財產是特定物,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,可以折價處理。因此,如果雙方不能協商確定該球卡的價值時,可以由按照評估的價值進行折價處理。鑒于球卡不能進行物理分割,那麼獲得球卡的一方應該按照折價的數額給予另一方補償。
雖然筆者不願意他們夫婦倆對簿公堂,但是法院的判決結果也許他們能夠接受。在法院判決出來之前,筆者不揣淺作陋,拋磚引玉般地對此事進行分析,更是為了求教于聰明的讀者,以其推動類似的案件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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