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怨偶想離婚 法院可調解

【聯合報╱記者蕭白雪、李祖舜╱台北報導】 2009.04.02

過去法院只能勸合不勸離的婚姻調解機制可望有新作法,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,昨天一讀通過增訂離婚除協議、打官司外,還可透過法院調解方式解除婚姻關係。

依現行民法規定,離婚有兩造協議離婚、到法院打官司裁判離婚兩種方式。當事人如果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依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,必須先經法院調解,但目前司法實務及家事事件處理法規定,法院只能調解「合」、不能調「離」。

因應現代社會需求,立委提案在民法中增訂:「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」。

現行實務上,協議離婚者,除需兩名證人在離婚證書上簽字外,離婚夫婦還需共同到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生效;昨天一讀通過新增的法院調解離婚方式,同時規定調解離婚成立者,「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」,以使身分關係與戶籍登記一致,也可免除離婚兩造又得面對面的尷尬。

提案立委黃淑英表示,透過修法,將可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怨偶不必對簿公堂,避免夫妻在法庭上相互攻擊的二度傷害。

未來這項修法案一旦完成立法施行,將可提供婚姻怨偶尋求離異的「第三條路」。

家事調解學會理事長林志信指出,這項修法將讓面臨離婚狀況的夫妻,可以在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、進入審理程序前,先由家事法庭的專責調解委員調解,給雙方建議,若能達成共識即可調解離婚;若無法達成共識,則再由家事法庭法官進行審理,若能達成共識,也可以取得和解離婚筆錄,如果仍無共識,則由法官裁定是否准予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