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提出有時效
琳琳爸爸在15年前去世,留有2筆土地,媽媽當時沒有申請夫妻剩餘財產請求,而媽媽又已在10年前去世,琳琳想問是否可以代替媽媽爭取她應有的權益,取得媽媽在世時的剩餘財產?
秀蕊律師詳解:
當夫妻剩餘財產關係消滅,例如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等事由發生時,夫妻之一方主張行使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究為夫妻之一身專屬權,或屬一般財產權性質,而得為讓與或繼承之客體,立法上曾有不同的規範。
在96年5月23日再次修正民法親屬編時,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因夫妻身分而產生,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,並不具專屬性質,因此,依最新修正民法親屬編規定,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以讓與或繼承的。
案例中,琳琳因媽媽生前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於媽媽過世後,得因繼承而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。
惟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為免影響家庭經濟及社會交易安全,設有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,亦即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5年者亦同 (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參照) 。
案例中,琳琳爸爸於15年前過世時留有2筆土地,但媽媽當時並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琳琳媽媽又於10年前過世,則琳琳縱因繼承取得媽媽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但依上述說明,應早已罹於時效,如經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,琳琳將無法行使上開權利。
*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 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- 服務範疇
- 徵信社 / 徵信公司
- 台北徵信社
- 新北徵信社
- 基隆徵信社
- 桃園徵信社
- 新竹徵信社
- 苗栗徵信社
- 台中徵信社
- 彰化徵信社
- 雲林徵信社
- 南投徵信社
- 嘉義徵信社
- 台南徵信社
- 高雄徵信社
- 屏東徵信社
- 宜蘭徵信社
- 花蓮徵信社
- 台東徵信社
- 澎湖徵信社
- 金門徵信社
- 偵探社 / 私家偵探社
- 徵信社費用 / 徵信社價格
- 合法徵信社
- 優良徵信社
- 徵信社推薦
- 什麼是徵信社
- 感情類業務
- 外遇
- 外遇調查
- 外遇徵兆
- 外遇離婚
- 抓姦
- 抓姦費用
- 感情挽回
- 感情問題
- 婚姻諮詢 / 婚姻諮商
- 蒐證專業
- 調查外遇
- 如何挽回家庭
- 被監聽
- 查老公 / 查老婆
- 查女友 / 查男友
- 反蒐證
- 子女行蹤
- 子女被霸凌
- 其他
- 尋人 / 找人
- 討債 / 應收帳款
- 跟人 / 跟蹤
- 侵害配偶權
- 投資詐騙
- 法律諮詢 / 婚姻法律諮詢
- 離婚證人
- 離婚設計 / 離婚協助
- 贍養費
- 醫療糾紛